系學會
休閒系學會組織章程﹝90.12.26初訂﹞ |
第一章 前言 |
第一條 本系學會定名為「私立台灣首府大學休閒管理學會」,簡稱為台首大休閒系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二條 本系會會址設於私立台灣首府大學休閒管理學系系辦公室。 |
第三條 本組織章程根據本校系(所)學會組織規則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章 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培養學生感情,加強與師長、系友間之向心力,並作為學生與學校、及各社團之橋樑;以充實同學課外活動為宗旨。 |
第三章 會員 |
第五條 一、基本會員:現在讀於台灣首府大學休閒管理學系之同學均為當然會員。 |
二、榮譽會員:凡本校台灣首府大學休閒管理學系師長及畢業校友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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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第六條:本會基本會員需要遵守本組織章程之規定,並享有之權利如下: |
一、 選舉會長、罷免會長。 |
二、 被選舉為會長。 |
三、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
四、 其它依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擁有之權利。 |
第七條:本會基本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一、 遵守本組織章程之規定。 |
二、 繳交會費。(延畢生免) |
三、 遵守系學會會議之決議案。 |
四、 其它依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 |
第八條:榮譽會員可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享有發言權(不具表決權),並得利用本會會員之名譽權。 |
第五章 組織 |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兼最高監督機構為全體會員。 |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採常任幹部制與責任總協制並行。 |
第十一條:本會之指導老師為本學系系主任,前任會長為當然之會務顧問。 |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總務一人。 |
並設有活動、美宣、公關、器材、攝影、文書各組;各設組長一名。 |
各可設組員若干名,會長可視情況增減若干組。 |
第十三條: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改選,並於每年上學年 |
度的期末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交接。 |
第十四條:除會長外,其餘系學會幹部任期一學年,可連任。 |
第十五條:本會之主要幹部採內閣制。 |
第十六條:本會之主要幹部為:副會長一人、總務一人、以及各組組長一人。 |
第十七條:各組組長由系會長互選之。 |
第六章 幹部職權 |
台灣首府大學休閒管理學系學會職責分配 |
一、會長: |
1.擬定組織人事及職責分配。 |
2.了解系內行政工作並監督各組。 |
3.修改企劃部所提隻活動細節。 |
4.核准公文、活動及人事調動。 |
5.為會員爭取福利。 |
6.下屆學會產生方式。 |
7.活動期間控制學員動向及活動進度,並宣達注意事項。 |
8.排解活動期間特殊和突發事件。 |
9.活動檢討建言。 |
二、副會長: |
1.宣傳及執行已通過之公文或活動。 |
2.支配並監督各組執行進度。 |
3.全程監督活動進行,並機動性調派人力 |
4.回報會長活動籌備進度。 |
5.召開檢討會及書寫檢討報告。 |
三、執行秘書: |
1.擬定學期活動項目及進度表。 |
2.擬寫各式對內、外公文並寄發或送達。 |
3.填寫各式申請單。 |
4.籌備各項會議召開。 |
四、系會顧問: |
1.當系會幹部有任何問題時,顧問可供諮詢。 |
2.幹部間有爭執時,可找顧問協調。 |
3.可作為系會與學員及老師之間的橋樑。 |
五、活動組: |
1.擬定活動企劃書。 |
2.活動期間的錯誤需盡快與副會長協調排除。 |
3.負責人有權請副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
4.負責人擬定單元活動及流程計劃單。 |
5.活動主持及帶動。 |
6.適時填補活動的冷場,使整個活動流暢的進行。 |
六、公關組: |
1.校內、外訪客接待。 |
2.活動來賓聘請、接待。 |
3.聯誼事宜。 |
七、美宣組: |
1.製作活動宣傳文件、海報。 |
2.製作邀請卡。 |
3.製作工作證或識別證。 |
八、器材組: |
1.負責採買學會硬體設施需做市場調查、填寫估價單。 |
2.租借活動所需場地、器材、交通工具等硬體。 |
3.運送器材。 |
4.活動場地了解、宣導安全事宜。 |
5.場地佈置。 |
6.善後:(1) 場地恢復。 |
(2) 器材清點、歸位或歸還。 |
(3)器材報銷、維修、保養及建檔。 |
九、文書組: |
1.活動圖文電腦建檔。 |
2.學會公文及文書電腦打字排版。 |
3.每次會議記錄電腦建檔。 |
4.製作通訊錄。 |
十、體育組: |
1.負責系內體育運動相關事宜。 |
2.接洽與他系活社團合辦體育相關活動。 |
3.負責報名校、內外之體育活動。 |
十一、攝影組: |
1.系上活動攝影紀錄。 |
2.辦理相片加洗相關事宜。 |
第七章 會議 |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 |
一、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於期初、期末至少各召開一次,進行會務之報告及研討。 |
二、若經基本會員四分之一連署時得由系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三、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基本會員出席方具決議案之效力。 |
四、大會決議除有特殊規定外,均採多數表決同意即為有效。 |
第三十七條:幹部會議: |
會長應於每個半月召開一次幹部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三十八條:各項會議除本組織章程規定之外,均遵行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行之。 |
第八章 會長選舉 |
第三十九條:選舉會長期間,選舉委員為系學會幹部擔任主席由系主任任之。 |
第四十條:學期結束一個有前舉行系會長改選。 |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選舉及罷免以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之。 |
第四十二條:會長候選人資格: |
一、 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按學校規定。 |
二、 熱心為全系同學服務者。 |
三、 為本系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及二技部一年級之基本會員。 |
四、 經正式核准登記者。 |
第四十三條:僅會長候選人及其助選團得於本會辦之公辦政見發表政見。 |
第四十四條:若一人參選時,投票率須達本會基本會員三分一以上,且廢票不得高於 |
投票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方得宣佈選舉有效。 |
第四十五條:若兩人以上參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如得票數相同時,由選舉委員 |
會決定或再投票決定之。 |
第四十六條:用在上一條前兩人或兩人以上之選舉時,最高得票者之得票率須達本會 |
基本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否則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佈當選無效。 |
第四十七條:若當選無效,由選舉委員會於兩週內再辦理改選。 |
第四十八條:若會長選舉無人登記時,得由系主任或系內老師推出二人選舉之。 |
第四十九條:系會長交接於期末會員大會進行新舊任會長交接。 |
第五十條:會長選舉可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召開選舉籌備會議另訂若干規定。 |
第五十一條:除本章程規定之外,其餘規定均遵照中華民國罷免法之規定。 |
第九章 會長罷免 |
第五十二條:會長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或具体行為嚴重損及本系聲譽,經本會基本會員或會員代表四分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說明向系主任提出彈劾案。彈劾案提出後,系主任即應組織調查小組,察明事實真相之後, 於臨時會長提出報告並聽取雙方答辯,經討論後,方可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須以出席(臨時)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或會員代表之三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為之。 |
第五十三條:會長彈劾案通過後,由系主住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投票率須達到基本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時贊成票多餘反對票,會長罷免案始成立。 |
第五十四條:會長於任內,因退學、課業問題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臨時)會員大會提出辭呈,經系主任核准後辭職。 |
第五十五條:會長欲請辭時,須提書面辭呈,並於(臨時)會員大會說明。 經(臨時)會員大會通過後,使得核准請辭。 |
第五十六條:會長於任內,因罷免案或自動請辭離職後,出缺由副會長經系學會幹部表決後升任至任期結束。 |
第十章 經費 |
第五十七條:經費來源: |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 |
二、各項補助。 |
三、機關團體及個人捐助。 |
四、活動收費。 |
五、系費利息。 |
六、其它。 |
第五十八條:學會各項收入,均應悉納入經費,並於期初會員(代表)大會呈報。 |
第五十九條:會長得將每學期收入的3%(上限)編列為學會幹部之福利金及活動經費緊急預備之用,使用分配由會長決定。 |
第六十條:每學期之期末會員大會上應公佈下學期各項擬定之活動及經費,待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始可於下學期初收取擬定之系學會費。 |
第六十一條:本會以發票為最正式之合格收據,其它收據則另須通過總務、會長及系主任之審核方可列入帳目之支出。 |
第六十二條:除另有決議,學年終了所餘之經費,須悉數移交下屆學會,納入收入項目。 |
第六十三條:學會之資產,由本所屬各組自行負責保管,若有遺失或損毀應追究責任,申請補充,移交時應提出資產清單。 |
第十一 章 章程修正 |
.第六十四條:會長有權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正案。 |
.第六十五條:(臨時)會員大會有權提出提修正案,需有三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或代表會員之聯合簽署以書面方式提交系會長,始可於(臨時)會員大會討論表決之。 |
第十二章 附則 |
.第六十六條:本組織章程如有任何疑慮,系會長召開(臨開)會長大會決議解釋之。 |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需遵循本章程相關規定程序修正之。 |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修正時經(臨時)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一週後正式實施。 |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通過表決後之第一次正式實施時間為通過學期的下個學期。 |